屏東縣新埤鄉生命紀念館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屏東縣新埤鄉納骨堂使用管理辦法
99年12月10日新鄉民政字第0990010610號令發布

101年6月8日新鄉殯宗字1010004668號令發布
109年8月14日屏新鄉殯字第109330777600號令發修正布第5條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屏東縣新埤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鄉納骨堂由新埤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管理之,凡使用本鄉納骨堂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照本辦法規定辦理。

第三條 

使用納骨堂應檢附申請人身份證、印章及死亡者之「死亡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及「火化許可證明書」或「起掘許可證明書」,完成繳費程序後,據以申請核發入堂許可證明書。

第四條 

繳費後入堂前因故取消使用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一個月內申請退費,逾期不予退還。若有規費法第十五條規定情事者,從其規定。

第五條 

凡已進堂者,如欲更換櫃位或中途退櫃,應向本所申請註銷。更換櫃位或退櫃,原櫃位由本所收回,已繳之使用費不予退還,更換新櫃位或再次進堂均須重新辦理申請及繳費。
原分櫃若欲更換同櫃者,亦須重新繳交同櫃費用,惟使用費得依收費標準減半收取,原櫃位由本所收回不退費。
原預購未使用之櫃位若欲更換家族櫃位亦重新繳交櫃費,原櫃位由本所收回,每櫃位退還新臺幣二萬元整,申請人持繳費收據或許可證向本所辦理退費。

第六條 

本堂之櫃位得預先訂購,申請者應依收費標準一次繳清使用費,且預訂之櫃位不得轉讓(售),但申請者預訂之櫃位,其五親等內親屬死亡得允許入堂使用,入堂須提出關係證明文件(如親屬系統表)及「死亡證明書」、「火化許可證明書」或「起掘許可證明書」。

第七條 

預訂之櫃位如需更換或退訂,應於預訂之日起一個月內親持繳費收據證明向本所辦理,且以一次為限,逾期不予辦理。更換櫃位之使用費若較原預訂櫃位高者,應補足差額,若較低則無息退還差額;退訂者無息退還繳交之使用費。

第八條 

為維護納骨堂之安全與整潔,申請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骨(灰)罈進堂前應嚴密封固,以保持衛生。    
  二、骨灰(骸)櫃內除放置骨(灰)骸罈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三、進入納骨堂不得吸煙或攜帶易燃物及其他違禁品。    
  四、除一樓祭堂外,其它樓層不得持香、蠟蠋進入祭拜。    
  五、焚燒冥紙或燃放鞭炮須在堂外指定地點為之。    
  六、欲開啟納骨(灰)櫃須向本所登記且應會同納骨堂管理員辦理,任何人不得私自開啟。

第九條 

本所得於春、秋兩季適當時間統一辦理祭祀法會,並通知申請義務人或遺族配合辦理。

第十條

本鄉納骨堂應設置殯葬設施管理員一人,由本所編制內員工兼任,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殯葬相關設施之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二、本鄉殯葬設施計畫、規劃事項。
三、督導巡查管理人之工作、交付任務及出勤事宜。    
四、其他臨時公務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本鄉納骨堂得設二至三名巡查管理人,由本所編列經費增置二名工友一名技工擔任,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本所核發之納骨堂進堂許可證明書,依指定位置安置骨、灰罈等事項。     
二、納骨堂及周邊之環境衛生、清潔、美化、綠化等有關事項。     
三、納骨堂之一切設施之使用管理及安全維護事項。     
四、協助公墓巡視及查報事宜。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殯葬設施管理員及巡查管理人應忠於職守,不得有違法循 私,舞弊瀆職之行為,違者依規定嚴懲、撤職並移送法辦。

第十三條

納骨堂應備置簿冊永久保存,由管理員分別登記下列事項:     
一、櫃位編號。     
二、進堂入櫃年、月、日。     
三、亡者之姓名、性別、生死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出生地。     
四、亡者家屬或關係人之姓名、身分證字號、戶籍住址、電話、通訊住址及與亡者關係。
往生者進堂時,其家屬應確實填寫通訊住址及連絡電話,遇有通訊住址或連絡電話變更時,應主動連絡本所辦理變更登記,若因登記不實致生權益受損,本所概不負責。

第十四條

管理員應不定期檢查納骨堂各項設施之使用管理情形並製作檢查表,巡查管理人應按日填寫工作日報表並每週呈報本所查核。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起實施。

屏東縣新埤鄉納骨堂使用收費標準辦法
        99年12月10日新鄉民政字第0990010610號令發布
        100年07月12日新鄉殯宗字第1000004994號令發布修正第2條
        101年05月17日新鄉殯宗字第1010003975號發布修正第2條
        109年5月05日屏新鄉殯字第10930392300號令發修正布第4條
        109年8月14日屏新鄉殯字第109330777600號令發修正布第2條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屏東縣新埤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及規費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鄉鄉民納骨堂使用收費標準如下(以新台幣計費):
一、安置一樓者每一骨灰櫃使用費新台幣二萬六仟元,
         安置二樓者每一骨灰櫃使用費新台幣二萬四仟元,
         安置三樓者每一骨灰櫃使用費新台幣二萬二仟元。
         選擇每一層樓骨灰櫃之最上層或最下層櫃位者,減收使用費新台幣二仟元;
         第四、五、六、七層櫃位者,加收使用費新台幣二仟元。
二、每一骨骸櫃選擇第一、四層櫃位者,使用費新台幣三萬伍仟元,選擇第二、三層櫃位者,使用費新台幣四萬元。
三、神主牌位使用費新台幣六仟元。
四、夫妻櫃(即雙罈放置同一櫃者)使用費為單櫃使用費之一點八倍。
五、選擇安置在地藏王菩薩左、右、兩旁及後方者、每一位骨灰櫃使用費新台幣三萬伍千元。
六、申請短期骨灰(骸)存放其使用費用,一律按次計費每次新台幣二千元,非本鄉者新台幣四千元,本款單次使用權,始於進堂終於出堂,每次使用期間以一年為限,但不計次數之全部使用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二年。
七、家族櫃位使用費每單位為新臺幣四萬元整。
         E5區雙人櫃位使用費為新臺幣八萬元整。

第三條 

非本鄉鄉民使用納骨堂,其使用費比照本鄉鄉民使用收費標準加新台幣壹萬二千元整。

第四條 

凡本鄉鄉民使用納骨堂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收取使用費或減收使用費:
一、凡設籍本鄉之現役軍人因公作戰、演習死亡;其骨骸或骨灰欲使用本鄉納骨堂者,得免收取使用費。
二、受葬者或進堂存放者死亡時為當年度在本所社會課核列有案之第一款低收入戶者使用納骨堂,得免收取使用費;第二款、三款低收入戶者使用納骨堂,得比照本鄉鄉民收費標準減收百分之五十,上述非同一戶籍者,不得享有免費或減收優惠。
三、本所興建納骨堂用地所撿拾之骨骸,欲使用本鄉納骨堂者,得免收取使用費,惟存放地點及位置由本所選定,遺族不得異議。
前項一、二款得免收使用費者,僅限使用每一樓層骨灰(骸)櫃之最上層或最下層櫃位,額滿為止。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生命紀念館:新埤鄉建功村(路)399號

電話:(08)7973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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